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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条例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编辑解答):


你好战役后,对于在待安置期间出现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带来的退役士兵医疗、生活保障上的问题和政策空白,在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就已经做了明确: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在待安置期退役士兵生活保障方面,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地三十五条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一般情况下发放6个月)。


但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对这条规定做了调整和明确:


“提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虽然是几个字的变化,但所执行的发放标准确实天翻地覆,就拿A市2017年度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作为例子:


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计6个月。标准是每人每月440元,共计2640元;而B市2021年度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则为每月1700左右,6个月共计1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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