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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福利费能税前扣除吗(退休人员福利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退休人员补贴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及是否缴纳个税

问: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企业,给退休女职工发放了三八妇女节节日慰问金,每人200元,请问我公司支付的节日慰问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 5号)第24问就“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复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退休女职工的节日慰问金,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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