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又一部新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昨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一般把国有资产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自然资源性国有资产,二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含金融),三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财产和设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
目前这一块国有资产的规模有多大呢?根据全国人大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7.7万亿元、负债总额10.7万亿元、净资产27.0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1.8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5.9万亿元。
如果有人问我这部《条例》有何看点,我认为大家首先应该区分清楚“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这两个概念。
随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推进,“国有资本”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种官方文件里,比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监管方式”“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很多人问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有区别吗?
我认为,两者本质上是指向同一对象。举个例子,某国有控股公司总资产10亿元,负债4亿元,国有股权比例为60%,则国有资产 = (10 – 4)× 60% = 3.6亿元。这3.6亿元可以说就是“国有资产”,也可以说是“国有资本”,看你站在哪个角度。
如果你站在投资者角度,比如国资委或者集团公司,那么,这家国有控股企业的这3.6个亿就是一项“国有资产”,在会计记为“长期股权投资”,等等;如果你站在国有企业的角度,作为被投资企业,这3.6亿就是资本金来源的一部分,是“国有资本”。
所以“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指那3.6亿元。比如,根据全国人大的数据,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33.9万亿元、负债总额149.8万亿元、形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权益)64.9万亿元。其中的64.9万亿就是由无数个3.6亿元累计起来的。
如果有人认为“国有资产”不是那3.6亿元,而是其他东西,那就是他还没有搞清楚国有资产的概念。最常见的误解是把国有企业的总资产或者某项具体资产理解为国有资产,比如土地、设备等等。
为什么说他们理解不对?因为这些东西不是国有企业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应该指出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简称《国资法》,它其实是一部“小国资法”,因为它只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以企业形式经营,所以又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产业类与金融类国有资产。
那有人会问了:“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两个概念没有任何区别、完全可以替换吗?其实也不完全是这样。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而言,这样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还有资源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应该说,只有经营性国有资产才具有“资本属性”,需要在产业资本和货币资本之间不断地循环和增值,所以它们是“国有资本”。从这个逻辑上说,资源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就不能叫“国有资本”了。
正是这个原因,经营性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是完全不一样的。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而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别代表”的管理原则,各级政府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从而划分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等等。
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又授权不同的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最主要的是各级国资委。此外,由于历史原因,还有财政部门(金融、文化)、教育部门(校企)等多个部门目前也在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前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老吴注意到,《条例》1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因为,如果行政单位这么做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性质就变了,变成“经营性国有资产”了,那么,就需要相应地改变其管理模式。
为此,《条例》第58条特别提出:“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如何管理呢?《条例》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也就是说,可以将其移交国资委监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尽可能对其保值增值。
总体上看,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相比,行政事业单位性国有资产体量相对较小,运营管理的复杂程度也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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