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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施工总承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


《办法》共6章,包括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工程总承包各方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管理、附则,合计36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应当积极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应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可以分包情形的,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如包含)、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项目勘察(如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对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各方主体相应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如包含)、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劳务用工管理、承发包行为等负总责,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分包合同内的质量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


《办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管理作出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施工图进行送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勘察(如包含)、设计、施工各环节管理,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如包含)、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建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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