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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属于固定资产(房地产企业人防易地建设费如何会计核算)

红网时刻株洲8月23日讯(通讯员 彭雅愉 贺飞)8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仅用2个月的时间,督促监督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履职清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2017年12月21日,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某小区五期31-34号栋楼房时,由于住宅部分场地高差较大,地下室无法全埋,不符合防空地下室安全隐蔽的要求,该公司遂向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并获批同意。按照项目总面积73116.22平方米计算,该公司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275607元。12月29日,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定先收取50%的人防易地建设费1637804元,其余部分缓交。2018年1月10日,该公司缴纳了50%的易地建设费,但剩余部分至8月初仍未缴纳。


天元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人防易地费缓交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存在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欠缴资金未收回,国有财产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公共利益,该院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仔细查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层层固定证据,于今年6月20日向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追回欠缴费用,同时协同其他部门规范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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