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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销项税额吗(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

我公司销售的货物为免税货物,由于购买方延期缴纳货款,我公司向其收取货款时加收了延期付款利息,请问我公司销售免税货物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没有明确规定,新疆和河北税务机关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10]101号)规定,经请示总局,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第四条第(九)项“销售免税货物时随价加收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售农机代收的保险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解答明确,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销售免税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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