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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1年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问:


一家百货公司将一批商铺对外出租,由于种种原因,租户生意不好,百货公司为租户代垫的水电费支出无法收回,有的租户撤柜,部分租金也无法收取。对于这些损失,在会计上及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王玉芬女士回答道: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针对前期应该收回但不能收回的租金和水电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下。



一、会计处理


1.如果贵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无需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2.如果贵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已发生坏账但之前未计提坏账准备,可以在发生坏账的当期计提坏账准备并同时确认坏账损失。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采用了新准则)


贷:坏账准备


(2)、同时确认坏账损失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二、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可以扣除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要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您可以参考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具体规定。



另外,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上述会计师王玉芬女士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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