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免征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免征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2016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该文件第二条账务处理第十项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但是这里的“当期损益”并未明确规定计入那个损益类科目,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企业参照之前《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也有小微企业认为免征增值税属于日常活动中取得的经济利益总流入,符合《收入》准则中有关“收入”的定义,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即还原为含税收入,这样处理还有利于增加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案例】2×17年第一季度,某A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销售产品,当季度取得销售收入5万元(不含税),其中:1月3.5万元、2月0.4万元,3月1.1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并计提相应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5.1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5


2. 符合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5


贷:营业外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0.15


依据上例:符合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5


贷:其他收益 0.15


依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不能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