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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1号, 2018年第31号修改), 现将我省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情形的判定


(一)符合困难减免的情形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毁损灭失的资产账面金额减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的。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3.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 以上的。


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止到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 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纳税人收入总额60%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年度亏损额”均指财务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的金额。“收入总额”均指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


(二)不予困难减免的情形


1.从事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发展产业的。


2.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二、困难减免核准权限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 由县(市、 区)级税务局核准;100万元以上的, 由市(州)税务局核准。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情形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核准。


三、困难减免的办理


(一)申请


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按年减免。破产企业按月计算减免税期限,减免税期限自人民法院出具破产裁定受理文书次月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当月止,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税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文书后,纳税人应在15日内将裁定文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困难减免由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破产企业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注册登记地与应税土地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的, 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纳税人应在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请困难减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3月底前申请困难减免。“困难情形发生后”是指遭受重大损失的次月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破产裁定受理文书的次月。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应附下列资料: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困难情形的相关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并提供遭受重大损失上月(季)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 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受理文书、管理人决定停止纳税人营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相关材料。


(3)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纳税人, 应当提供停产停业超过一年的相关证明资料,并提供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 应当提供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提供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申请后,对资料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三)核准


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困难减免税事项进行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减免税的, 将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期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号)有效期截至2022年4月30日,为确保政策有序衔接,我局结合近年来我省政策执行情况,充分考量统筹川渝税收执法标准,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困难减免情形


在确定困难减免情形方面,本公告在2017第1号的基础上,对困难减免情形进行了适当调整:继续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等三类情形予以困难减免,同时对具体条件作了适当调整;增加了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等两类困难减免情形;增加了不予减免的两类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一般是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承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计民生项目,承担较大社会责任和公共职能的纳税人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发生的纳税困难情形。


(二)关于核准权限


本公告延续2017第1号公告的核准权限,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级税务局核准;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税务局核准。此外,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情形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核准。


(三)关于申请时限


为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本公告明确“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两类情形在困难发生后至次年3月底前均可申请减免。其他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


(四)关于申请材料


本公告结合“放管服”改革和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明确了纳税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为便于政策执行,分困难情形明确了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五)关于减免税办理


本公告明确了核准办理时限,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明确了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按年减免。破产企业按月计算减免税期限。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文书后,纳税人应在15日内将裁定文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确定减免税期限的终止时点。


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事项的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在后期跟踪评估时发现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将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申请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及以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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