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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中道不尽的2%

新冠疫情之后,为了支付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以及后续的相关政策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除湖北省(实行免税)之外的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起,湖北省也终于纳入大家庭,政策目前延续之2021年12月31日止。

从现行的税总公告以上级别的政策明文规定来看,在政策有效期间,对于适用政策的纳税人来说,对于适用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当适用1%征收率,不应当两率并存。由此,严格来说,对应的只能开具1%专票(需缴税),仅仅湖北在免税期间可以放弃免税开具3%专票。

由此,滋生出一个差额2%的问题,主要就是指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写中出现的2%的问题,进而被各种的歪曲理解,通过各种宣传,最终归入正道。

当然,为了最大限度的放大政策效果,对于一些继续使用原征收率的行为给与了宽容接受,充分体现了务实和最大限度减税的政策意图。

当然,政策总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多数情况下是小事一桩,也就掩盖过去了,但有时也会涉及到其他的需要优惠政策对待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此政策如何适用?从静态的文字来看,只能适用于3%征收率。

但事物总是有发生变化的,需要在历史中动态的看待问题。自2020年3月1日起之2021年12月31日止,除湖北一段时间内适用免税政策可以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专票之外,从政策的严密性来说,只能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专票。

如此情况下,除了湖北省的特定时段之外,在期间,一般纳税人合规购进农产品从政策字面上看是不能取得3%征收率的专票,那么如果按照静态看法的角度来看财税2017年37号公告,得出的结论就是,在此期间,一般纳税人对于购进这部分的农产品的可抵扣政策,由于征收率的暂时性设置政策,变成了另一个关联政策进入无效期。如此,销售方减税了2%,购用该农产品作原材料的一般纳税人需要付出9%的牺牲。

有时候在想,如果从历史的动态出发,假如可以理解成“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规定期间改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该多好啊!

当然,如前所述,在实务中,从实际出发,对于3%征收率和1%征收率的使用存在一定的宽容之心,这是可以从相关的减税降费政策指引中得到支持的。如果减按低征收率变成减免税或许可能更通顺一些。事已至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矛盾总是存在的...


来源:增值税、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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