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笔者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第73至77条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下列财产类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进行了总结。
财产类型 | 第一方案 | 第自然人二方案 | 第三方案 | 第四方案 | 备注 |
有限公司出资额 | 协商一致转让全部或部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行使优先权购买出资额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案件 | 过半数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权的,视为同意 | 夫妻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双方对分割问题协商一致 吗 | |
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 协商一致全部或部分转让独资企业吗给对方,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需要 | 不离婚案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其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对结算后财产进行分割 | 前三方案,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一方案 | 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双方对分自然人割事宜协商交一致 |
个人独资企业 | 一方主张经营,评估后对另一方进行补离婚偿 | 均主张经营的,在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均不愿经营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解散清算程序办理 | 适用于用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 |
投资性收益 | 协商或按照市价分配 | 根据数量按照比例分配 | 含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 | ||
房产 | 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均同意竞价取得的。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按照竞价规则离婚案补偿另一方。 |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后补偿另一方 | 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后进行分割 | 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需要书 对离婚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独资企业的房屋,如预售房屋、福利性质的房屋、政府与个交人共有产权的房屋等,协商不成的,依照解释第77条的案件规定。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对于继承开始后,尚未实际分割的房屋,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解释第81条的规定,需要在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