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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委托人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对于精神病人,大家都知道,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那么对于间接性精神病人犯罪,又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


今天的主人公,也就是犯罪嫌疑代理人人,名叫王洋(化名),汉族,小学文化,河南某村人,平时也没什么正当职业,某天晚上,进入邻居租户家中,用租客刘某厨房的刀具将刘某左侧胸部、左胳膊大臂内侧划伤。在俩人夺刀的时候,房东钱某进到房间内将王洋拉开。随后王洋从房间离开,进入二楼西面房间内,捡到半截砖委托人头将钱某头部砸伤。经鉴定所鉴定,钱某头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前额、左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王洋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自动投案。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洋为精神分代理人裂症、对本案应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下面再给大家说说各方对这件事的说法。


公诉机:被告人王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洋:自己有精神疾病,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希望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委托人,还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案件发生时是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安的供述中愿意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两位被害人刘某、钱某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钱某:晚上6点多,在我后面居住的王洋来我家三四趟,王洋在每个房间内转悠,我把房间内的灯打开让王洋看屋里都有啥,我还给王洋掏烟,我问王洋:“狗儿,你有啥事,我给你结个活”。王洋说:“你不知道,你不管”。等到王洋第三次到我家走后,王洋的媳妇对我说:“叔啊,你把门关住,锁住”。我当时没有在意,过了一会儿我正准备吃饭时,听到楼上有人呼喊,我就顺着呼喊声走到租赁我房子的租客刘某房间内,我走到租客刘某房间门口,我看见精神病刘某在邻居王洋身上压着,王洋在地上躺着,刘某压在王洋的身上,那个时候王洋手中拿着一把菜刀(长约20公分,宽约2公分,小尖刀)刘某正用手夺王洋手中的刀,王洋的媳妇和女儿在旁边哭喊着,我们几个人把王洋手中的刀夺下来后,王洋自己从地上起来出去了,我和王洋的媳妇、女儿跟着王洋出来。王洋从刘某的房间内出来后小跑到我家西头的房间内,他把西头房间内的门打开进到屋里,我、王洋的媳妇、王洋的女儿也往西头的房间门口走去,等我走到西头的房间门口,王洋从屋里出来,他手里拿了一块砖头,二话不说他就拿砖头照我头上砸了下来,我当时没有防备,我被王洋手中拿着的砖头打蒙了,一下子坐到了地上,王洋的媳妇和他女儿就拉着王洋,王洋还用脚往我身上踢,在我坐到地上后,王洋还用手中的砖头照我头上是什么又砸了三四下,我当时头就流血了。后来,王洋手中的砖头被他媳妇夺走了,我也趁机从屋里出来跑到4组组长的家中,组长用我的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然后我就被送到医院救治了。我和他没有矛盾和纠纷,他脾气古怪,很少人和他说话。王洋手中的砖头是从我楼上西头房间内拿的,当时我头上都被砖头砸得直流血,左胳膊处被划伤。


刘某:晚上6点多,我正在房间内睡精神病觉时,我房间内的灯突然亮了,我抬头一看是在我租赁房子后面居住的王洋在我房间内站着,他把房间内的灯打开了,他在屋里转了一圈,我问他干啥哩,王洋说没有事,然后他就走了,我在床上躺了一会儿后就穿衣服从床上下来了,过了一会儿,王洋又过来了,他啥话也没有说就走了,又过了一会儿,我坐在屋里的凳子上玩手机,王洋自己又过来了,他走到我家门口做饭的位置,他将放在案板桌上的菜刀(长约20公分,宽约2公分,尖刀)拿在手中,他拿着菜刀往我跟前走来,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当他上来什么都不说就扎我胸口一刀后,我的第一反应是把他的刀夺下来自保。当时王洋拿着刀,我想着和他无冤无仇的,也没有防备,等王洋拿刀将我扎着我的胸部后,我觉得他是玩真的,我就去夺王洋手中的刀,并将王洋撂倒摁倒身子底下。我感觉当时王洋的媳妇和他女儿一直在旁边,因为事情发生得比较急、时间比较短,当我把王洋摁倒地上后,王洋的媳妇就喊救命,我当时也没有想着把王洋怎么样,我的一只手握着王洋拿刀的手,想把菜刀夺下来,可能是他媳妇认为我要打王洋,就死死的抓着我的另外一只手。这时房东听到呼救后也进来了,房东钱某过来后,也不知道谁将王洋手中的刀夺了下来,我便从王洋身上起来了,我起来后王洋便自己出去了,其他的人也跟着他出去了,等王洋他们都出去后我将房间的门锁住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我和王洋平时没有矛盾和纠纷。



王洋媳妇:事情发生前两三天的时候,第一天的时候王洋对我说:“屋里都被安监控,有人监视着他”。那天他跟着我,嘴里一直都重复这句话,我当时也没有在意。等到第二天,王洋说:“屋里都被撒药了,还说我们屋里的沙发、床、椅子、桌子都是用老屋(棺材)做得”。他还经常念叨那些已经去世的人的名字,还说我们一家活不长了,这我才发觉他不对劲。晚上7点多,王洋对我说:“咱们前意思头那家房子上站的都是鬼,咱们一家都活不成,要来把我们抓走”。他嘴一直不停地在说这样的话,我就让他进屋休息,然后我就去厨房做饭了,过了一会儿,我在厨房内听到前排邻居钱某家发出王洋和别人吵架的声音,我就慌忙从家跑到前排钱某家中,女儿徐静也跟着过去,我上到钱某家二楼后看见租客刘某压在王洋的身上,王洋躺在地上手里还拿着一把尖刀,刘某用手在夺王洋手中的刀,我害怕再出事,我就用手拽着刘某的手,想让他从王洋身上起来,我好把王洋带回家,我当时心里也害怕也就喊了几声,想过来几个人帮我把王洋拽回家。这时,钱某听到呼喊后也过来了,钱某进到屋里后,王洋自己将握在手中的刀扔到了地上,然后刘某就从王洋身上起来了,王洋从地上站起后自己出去了,我和女儿徐静就在后面跟着王洋想把他带回家。我拉着王洋下楼梯时,钱某追过来了,王洋挣脱我的手后,他不知道用啥东西照钱某头上打了一下,当时楼梯道黑,我没看意思清王洋和钱某是怎样厮抓的,王洋就动手不知道用什么东西照钱某头上砸了一下。我拽着王洋半拖半拉地下了楼,下楼以后旁边的邻居过来几个人把王洋拽回家了。王洋和他们两个没有任何的矛盾纠纷,王洋有的时候还去钱某家跟钱某拍话。


早两三年前,王洋在家的时候没有任何原因就骂我,砸屋里的东西,摔碗、摔锅;他在家门口的时候就乱骂乱噘,当时我没有在意,想着他脾气坏。谁知道今年疫情开始后,他在家更暴躁。自疫情开始后,他一直在家,晚上不睡觉,早上睡觉,睡醒后嘴里说着“神、鬼”之类的话,还说有人要害他,要偷他东西,经常说一些不着边的话。自那天晚上王洋犯病后,我们将其送至医院,医生说王洋是精神分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钱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致刘某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是什么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系初犯,案发后构成自首且与两名受害人达成谅解并赔偿损失,应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结合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具有再犯的危险,鉴于被告人王洋系初犯, 被告人王洋在案发后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自动投案,结合被告人当时的精神状况和法定代理人在公安机关的如实陈述,可认定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两名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院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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