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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加计抵减10 15分别适用于(建筑服务可以加计抵减)

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建筑增值抵减税加计抵减10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建筑2019年第15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抵减,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可以,抵减应10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服务15%政策)。


2019加计年9月30日前生活服务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适用于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加计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分别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适用于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分别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生活服务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服务售额计算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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