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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近日,无锡一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未对员工旅游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27286.29元企业。




经查,该单位2017年、2018年组织员工旅游,2017年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7代扣代缴人,旅游费用支出191912.00元,人均旅游费用11288.94元;2018企业年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6人、未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4人,参加旅游的员工旅游费用支出113如何0未70.00元,人均旅游费用7066.88元,未参加旅游的员工人均补助2000.00元处理。该单位未处理对员工旅游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如何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代扣代缴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个人所得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未第8号)有关对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鉴于该单位在税务机关实个人所得税施检查过程中,对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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