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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节日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哪些福利费不交个税)

节日福利,员工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例如,中秋节时,很多企业事先为员工定制了中秋月饼,那么员工收到这些中秋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这些福利是以工资薪金列支还是作为福利费限额扣除呢?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福利费得税福利费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中华人民共和节日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再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缴纳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不交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节日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由此,我们可以认定:个人所得税中的免税福利费,是单位支付给因特定事件造成困难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个税难补助。而155号文的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需要收入员工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单位为员工发放的中秋月饼,不属于给特定困难职工的临时性困难补助,不能享受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个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需要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员工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所以,企业为员工发放节日福利即使是纳入企业工资薪金制度,但由于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中所称的“福利性是否补贴”,而属于实物性福利,很难做到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据实列支。最好是计入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比例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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