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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增值税(政府补助增值税即征即退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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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形描述: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到底属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可能大家都有些疑惑,今天就这个问题给出权威解答。


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和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以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进行调整。


胳膊拧不过大腿,它说了算


三、政策解读:


1、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情形的政府补助,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2、属于应税收入,理解的关键点在于“销售”和“直接”两个词。即与企业发生销售行为所产生的收入和数量直接挂钩;


3、与销售行为的收入或数量是否直接挂钩是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以及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关键。


美好的事物,需要一双善良的眼睛


特别提醒: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本身并不属于与企业销售销售收入或数量支架挂钩,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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