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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开公司办移民(加拿大开公司办自雇移民)



在EB1C绿卡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公司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移民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如美国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办理EB1C的第一步是在要申请L-1签证,在L-1申请中,跨国办公司必须至少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简称美方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通过L-1签证调派员工到美方公司工作的境外公司,必须和该美方公司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 “合格的公司关系” 。另外,根据L-1签证的不同类别(L-1A和L-1B),L-1签证的受益人,即外派员工,在美方公司必须担任申请的特定职位。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要求的“合公司格的公司关系美国” 以及符合移民局要求的职位类型。


合格的商业实体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所有权”是指对某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加拿大占办有权;“控制权”是指对上述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在权。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首先就是要证明境内外公司间是否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移民。


其次,提交申请的公司必须是符合联邦法的另一方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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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拓展阅读:移民美国(永久居民)后的义务


身为永久居民,您的责任是要:


• 遵守所有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


• 缴纳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


• 如果您是自雇 18开 到 26 岁之间的男性的话,需向“兵役登记局”登记。


•开 维持您的移民身分。


• 随身携带您的永久居民自雇身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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