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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作为证据法庭不认可)





一、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1.缔约过失赔偿责任通常系合同无效后主张的赔偿责任,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2.如果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已规定股权转让价款以《审计报告》为基础,之后再行展开审计工作的,即使在审计过程中,相对方存在欺诈与隐瞒的情况,也难以认为相对方的过错发生在缔约的阶段。


3.股权收购方难以提供相对方欺诈与隐瞒的证据,因审计过程中的原始财务资料系来源于标的公司,较难主张相对方的过错。





(二)撤销合同


1.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类似,较难提供相对方存在欺诈与隐瞒的证据。


2.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为合同无效后双方财产的互相返还,可能不能完全符合股权收购人请求调整股权价款的诉请。



(三)瑕疵担保责任


审计报告出现错误影响的是股权价格而非股权的“质量”。权利瑕疵担保通常指的是转让方担保出让的权利之上没有任何限制。



二、 相关案例





从以上案例之总结中可以看出:


(一)股权收购方需要承担《审计报告》出现错误等的举证责任。


(二)股权收购方认为股权价格不合理的可以请求司法审计。


(三)在股权交易中,股权收购方应当负担对交易标的的尽调义务,以及对交易标的进行价值评估的义务,在股权收购方有完全的能力对标的公司进行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且亦实际派人去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


(四)原协议约定以审计报告为基础确定支付对价,补充协议明确价款数额的,法院可能会直接认定以补充协议的规定履行。





三、小结


那么,从未来为股权收购方降低交易风险的角度,我们建议可以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事先提前防范相关的风险,对于《审计报告》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情形,可以在交易协议的“先决条件”或是“承诺与保证”章节中对被收购方的披露行为予以约束,如令股权被收购方及标的公司保证披露的交易标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是真实、充分的,不存在隐瞒、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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