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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实际影响(碧桂园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当前愈来愈多的房地产企业逐步重视税收筹划并提出许多筹划方案,但在仍不可避免的显现出某些筹划问题,如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践,税法意识淡漠极难逾越风险鸿沟,或偏离新政策未能发挥实际效用等,这些问题不仅极大危害了企业内部良好运行,且易妨碍税务机关秉公执法。因此,继续研究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仍存价值,税务人员应当仔细研读最新政策,不断完善筹划方案,进一步探索新思路,以规避企业名誉和经济的损失,并促进企业创效和国民经济发展。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现存问题


(1)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首先,房地产企业涉税金额较大,一些企业便试图通过偷税漏税等手段违法获利。偷税漏税面临严重税收风险,一经查处,除补缴税款和巨额罚款外,更严重影响企业自身声誉,且妨害房地产企业未来良性发展。反观税收筹划,既降低企业税负,又利于筹划人员丰富税务知识。其次,已提升税收筹划意识的个别企业,仍缺乏深入探究和综合权衡精神。企业可从企业价值最大化角度力求寻找最优解,深入考量如何采取最佳手段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应摈弃顾此失彼决策,重新整合各大战术筹划,并着眼长远的战略筹划。


(2)财税政策更新频繁,带来筹划难题


为维护经济运行,达到宏观调控目的,财税政策便会更替频繁,筹划人员便需重新调整税收筹划。同时,若筹划人员粗浅理解税收新政策,依照以往方案照单全收或随意生搬硬套,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便无实际效用,易产生潜在税收风险,更有甚者,直接导致企业触碰税法“红线”。


房地产企业税种繁多且税收筹划利益空间巨大,以下分项对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进行分析。


(3)筹划机构缺位


当前大多房地产企业都将税收筹划工作交由财务部门负责,极少专设税务部门负责整体税收筹划工作。事实上,税收筹划是一项要求很高专业程度的工作。企业应单设独立于财务部之外的税务部门,识别税务风险,细致税收筹划,并及时与各部门沟通反馈筹划效果。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筹划分析


(1)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策略


①围绕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进行筹划


其一,规划材料采购,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提供材料的成本、质量无差异,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中选择一般纳税人。若供应商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需提前测算以便选择进项税额大的供应商。若企业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主管机关申请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扩大精装房比例,使房地产企业从销售毛坯房为主慢慢转向销售精装房为主,此举可取得更多物料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一定程度可拓宽进项税额来源,又可吸引购房和多获取一层装修利润。


其三,剥离建筑行业。只要建安企业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利于房地产企业抵扣进项,当前利用此筹划方法的主要有三类模式:开发商负责拿地开发销售,外包全部施工业务、控股房产集团下设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两种子公司、以建筑企业为主营业务,并举房地产开发业务。


②计税方法的选择筹划


其一,增加装修支出,销售前对房屋进行装修,以此将装修费用作为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可据实扣除并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实现节税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套已完工但尚未装修的房屋,可扣除总金额6200万元。若直接销售未装修房屋,不含税销售总金额9600万元,则增值额:9600-6200=3400(万元),增值率:3400/6200=54.84%,应缴土地增值税:3400×40%-620×5%=1650万元。若销售前对房屋进行装修,预估不含税装修费用1200万元,则增值额:10800-6200-1200*(1 10% 20%)=3040万元,增值率:3040/7760=39.18%,应缴土地增值税:3040*30%-0=912万元。此例中前后比较可知,后者可少缴138万元的土地增值税。


其二,企业在两种利息支出方案中合理选择,方案一为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方案二为利息支出按照不含资本化利息的开发成本的5%扣除,选择关键为比较准予扣除的利息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累计之和的5%熟大。若借用了大量资金且能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可采用方案一。若建房使用了大部分预售房款和权益资本,银行借用资金少,无法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采用方案二。


③合理选择建房方式筹划


合理选择建房方式,从而合法避免或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其一,合作建房,合作双方立项开发,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如果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则企业可免缴土地增值税。其二,委托代建,房地产企业接受委托代建工程,收取一定劳务费,此种代建行为不需代垫资金,不引起有关资产产权转移,亦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


(2)增值税的筹划策略


①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其一,收入分散筹划,即分开单独核算收入,使部分收入从整个房地产收入中分离,从而减少转让收入。例如:某企业出售其拥有的一套安装设备齐全的房屋,预估市价为900万元,其中各种设备约100万元。则在与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合同上仅注明800万元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如此便可分散收入,节省应缴土地增值税。


其二,针对普通标准住宅,若测算发现增值率稍高于20%,可从收入方面控制增值率于20%以下。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商预计某普通标准住宅对外销售不含税总价款5000万元,可扣除项目金额4055万元,则当前售价下增值额:5000-4055=945(万元),增值率:945/4055*100%=23.3%>20%,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945×30%-0=28305(万元),若该企业改变销售价格,将对外售价总价款调为4800万元,其余无调整,则增值额:4800-4055=745(万元)增值率:745/4055*100%=18.37%<20%,可免缴土地增值税,前后比较可知,虽其销售收入降低200万元,但节省土地增值税约283.5万元,充分享受到利用税收筹划带来的节税利益。


②可扣除项目税收筹划


首先,针对房地产老项目,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从销售额中扣除上缴土地价款,税率10%,还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若已开发项目所占比重较小,并有大量进项发票可抵扣,按一般计税方法。若已开发项目所占比重较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很少,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含税收入3150万元,该房产对应土地价款930万元,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增值税税额:3150/(1 5%)*5%=150(万元),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3150-930)/(1 10%)*10%=202(万元),经比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少缴纳增值税52万元。其次,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若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比增值率为关键因素,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设为X,当两种纳税人缴纳相同税款时,等式成立S*X/(1 16%)=S/(1 5%)*5%,即可得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当增值率低于此值,作为一般纳税人可节税,反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节税。


三、结论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现存问题和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两大税种的具体分析,不难发现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亟需房地产企业高度重视,以利于我国房产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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