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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单位取现金限额(银行基本账户取现金有支取限额)


一、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库存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及管理


1、公式


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4、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5、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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