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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对公开户收费(成都银行对公账户收费标准)


据介绍,被告人朱某某原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行长助理,其在2017年至2020年担任中国某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理财经理期间,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银行保险业务一部原经理魏某(另案处理),为让朱某某多销售该公司的保险产品、提高魏某的个人业绩,遂按照约定比例,多次给予朱某某额外“手续费”共计1345700元。


2020年10月,事情败露后,朱某某表示愿清退违法所得,随后投案自首,陆续退缴全部赃款。


审理中,被告人朱某某对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对其之前以为这些所谓的“手续费”是自己劳动所得的错误思想予以了深刻反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朱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情节,故当庭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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