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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西山建设银行开户地址查询(太原建设银行网点地址查询)


图:视觉中国


为查清事实,法官通知当时经手原告取款业务的被告工作人员王某出庭,与原告陈某进行对质。


王某出庭称:陈某的存折上显示着余额为 50795.50 元,是因为自己书写错误。当时陈某的存折是"现取",正确的写法应是" 50795.50 "在取款金额一栏项下," 0.00 "在余额一栏项下。如果按照陈某所说的全部取出后又要存进去,必须要先打印存款凭条,存款凭条也仍需客户签字确认,否则系统做不了相应操作,但银行系统并未显示原告存款的相应记录。


对于银行提交的取款凭条的形成,王某称,陈某取款时,在银行系统记账后并启动相应交易指令,在得到柜员启动指纹授权后,系统才能打印出取款凭条,该取款凭条客户应先签字,然后柜员再把相应的现金、回单和存折交给客户确认存折信息及金额均无误后,客户才能离开银行柜台。


对于王某的陈述,陈某则表示否认。他称当时王某已经从系统中把 50795.50 元提了出来,但并未将钱交与自己,有自己签名确认的取款凭条正是在此刻形成的。


后他发现不需要全部提取后,又要求王某把 50795.50 元存了进去,此时,王某并未把存款凭条交与他,只是当时就在陈某的存折上进行了修改。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也一脸疑问原、被告双方谁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到底是谁到说谎?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呢?


法院判决:


原告陈某在被告开户的存折,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陈某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存款余额 50795.50 元及其相应利息,而陈某持有的存折关于该笔款项的记载有矛盾,银行柜员王某一方面证明是"现取",一方面又在余额一栏写有余额 50795.50 元,但银行提交的陈某签字确认的取款凭条上及银行帐户历史明细表均显示陈某于 2019 年 9 月 13 日已支取该账户的全部存款余额 50795.50 元,现余额为零。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西山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陈某的证据,据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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