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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方面


1.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认真贯彻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让利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建立领导干部包保服务企业机制,做优存量、做强增量、做大总量,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3.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统筹谋划、抓好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服务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办结的,应提前办结,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予积极回应或协调办理。


4.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制度,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优化便民措施。


5.企业出现违规经营行为,应及时指出,并指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积极有效纠正,对企业历史上的违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指导企业积极纠正。


6.在查办涉企案件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规范审慎查办,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7.现行制度束缚企业创新发展,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用好政策,推动企业健康发展,针对特殊群体,合理化开展上门帮办、受理代权、亲友代办等特色服务,改善办事体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务服务“一门式”改革、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开展“减证便民”等专项行动。


8.推进落实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最大限度为企业“松绑”、为市场“腾位”。


9.强化对行政执法、窗口单位人员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和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本领。


10.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企业因发展需要邀请职能部门人员指导、协调、会商相关方案应给予支持。


11.可以应邀参加企业举办的邀请业内专家、重要客商来区洽谈交流的陪同接待类活动,参加工作餐会。


12.为促进“双招双引”,可以出席企业的业务洽谈、签约开竣工仪式等活动。


13.组织企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14.邀请企业就事关城东区双招双引、项目服务、经济发展问题进行调研或会商,以及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时,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15.发扬“店小二”精神,主动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与市场信息,帮助企业争取各类扶持政策。


二、企业及其负责人方面


16.要听党话、跟党走,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争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17.坚定信念、爱党爱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18.热爱东区、服务发展,讲真话、建诤言作贡献,满腔热情支持东区发展,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回报社会。


19.坦荡真诚、清白往来,做净化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的践行者。


20.守法诚信、创业创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合理诉求、理性维权,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困难问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城东区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方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轻视忽视、应付对付、延后滞后。


2.在落实惠企政策中,层层设置障碍,迟迟不能落地。


3.各部门之间配合协作意识不强,各自为政,不主动、不积极,固守条条框框,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对优化营商环境不重视不研究、决策部署不科学不民主、执行落实靠上级靠下级,项目实施“舍本逐末”、推进实施“劳民伤财”、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5.在行政审批、监管执法、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税收征管等过程中,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以权谋私、效能低下、超期办结。


6.“门好进 、话好听、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或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


7.不兑现政务承诺服务,未按照公布的材料、流程和时限办理业务,行政流转不畅、环节交叉,审批流程过多过繁、审批时限过长过久,或者对企业的合理反映和诉求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反馈。


8.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以罚代管、以征代管、搞选择性执法。


9.党员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干预招投标、参与操纵中介服务,重招商轻落地、轻服务,新官不理旧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慢,承诺无法兑现。


10.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带老板上任”、为不法商人企业充当“保护伞”,以及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


11.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服务。


12.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本人、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或者借用、变相占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13.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14.违规安排或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关系人到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承揽业务、入股分红,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


15.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出入私人会所,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16.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或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或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7.与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或借用企业车辆等物品用于单位公务活动。


18.与企业家搞“小圈子”,结“兄弟”“干亲”,通过企业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


19.参与中央、省市区委明令禁止的企业各类庆典活动。


20.在政商交往中发生其他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企业及其负责人方面


21.赠与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或其他财物。


22.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或帮助买卖有价证券。


23.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旅游观光出国(境)等活动。


24.将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在企业挂名领薪。


25.安排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26.给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投标、银行开户、大额存款等方面进行利益输送。


27.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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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武栋剑 责编/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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