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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湖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清水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行叫什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973号),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1,193,2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8,806,8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34,760,510.00元后,余额325,239,490.00元已于2016年12月23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95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需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清湖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上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7年1月18日,相关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岭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06000000580


专户余额:80,000,000.00元


用途:“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71868429124


专户余额:52,902,600.00


用途:“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密温控节能设备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8000100100007317


专户余额:90,000,000.00


用途:“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银行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清湖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280188000049736


专户余额:85,904,2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书茂、赵桂荣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林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若华林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华林证券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声誉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开户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13、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华林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95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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