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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缴纳印花税会计分录(缴纳印花税最新会计分录)

近日,税务稽查部门对某工业企业2018年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5月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原材料,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一个月后因供货方生产不足无力供应,双方决定解除合同。因签订合同时该企业并未在合同贴花,税务部门作出补征购销合同印花税3000元的决定。对此企业会计不解,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合同已经解除不具有法律效力了为何还要补缴税款?


税务人员的解释让会计恍然大悟:解除的合同自解除之日起无效,但自签订之日至解除之日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印花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只要在签订之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就应按规定贴花。 王 亮 江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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