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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企业案例分析(哪些企业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19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 580000)÷(400000 580000 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19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19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企业2019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19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19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 120000 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19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19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 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19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19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 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19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19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 0-6000=-1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转自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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