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收入时,遵循的基本原则,
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或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
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 能力,客户拥有现时权利
- 主导该商品的使用
- 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
-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有可能收回
收入确认和计量步骤
-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 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
- 确定交易价格
-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核算应确认的会计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还有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 在某一时点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5个迹象
-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 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 实物转移
- 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迹象
- 一般销售商品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销售存货所对应的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 已经发出商品但不能确认收入
- 企业按合同发出商品,客户只有在商品售出取得价款后才支付货款
- 在发出商品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将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 如已发出被客户退回,编制相反分录
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2)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退回
1、商业折扣
销售收入中扣除
2、现金折扣
不扣除,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贷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不包含
3、销售退回
(1)未确认收入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假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已确认收入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实际给购买方现金折扣,发生销售退回,退还购买方的应为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销售材料等存货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确认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结转相关成本为其他业务成本
某一时段
企业应当在该时段内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满足条件
- 客户在企业履约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客户能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产品
-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商品,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已发生成本 合理利润)如销售佣金
合同成本
- 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除预期能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合同履约成本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 归集合同履约成本发生额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
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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