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运输发票上保险费能抵扣吗(车辆保险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前言:很长时间没有写文章,因为之前看了一篇法院关于保险追偿的判决,心情有些复杂。保险公司一审、二审、再审的打上去,都是败诉,结果只能感叹一句, 这个地区对保险相对人比较友善。


案例出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徐克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 赣民申289号


事故经过:飞龙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物流责任险,保单上被保险人为飞龙公司,后飞龙公司将货物转包给实际承运人徐克斌,徐克斌货车挂靠在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货物发生货损,太平洋财保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向飞龙公司支付283053.6元理赔款,并向徐克斌、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追偿。


其中飞龙公司证明:自2015年4月起飞龙公司多次委托徐克斌从事货物运输,每次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用均在运费中扣除,.... 保险费实际支付人系徐克斌...就本次货物运输,本公司与徐克斌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016年4月12日飞龙公司扣除徐克斌承运该次货物120元“保险费”,2015年6月2日飞龙公司向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物流责任险。保单被保险人是飞龙公司。


判决理由和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太平洋财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再审驳回了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理由如下:飞龙公司与徐克斌挂靠的兴盛公司并无任何法律关系,而飞龙公司 与徐克斌个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货物运输关系,飞龙公司与徐克斌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太平洋财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飞龙公司可以要求徐克斌承担交通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太平洋财保公司向徐克斌主张代位求偿权依据不足。


笔者意见:不太了解这个“利益共同体”是怎么判断出来的。其实这个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梳理下法律关系: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保险公司与飞龙公司之前间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保险公司与“实际承运人”(海商法概念)徐克斌之间没有合同,不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将赔款赔付给被保险人飞龙公司没有问题,并有权对实际承运人徐克斌进行追偿。


其次,仍然根据合同相对性,或者贸易习惯,飞龙公司与徐克斌之间成立实质性合同关系,即徐克斌将保险人交给飞龙公司,约定由飞龙公司为其购买保险。飞龙公司只收取保险费,没有为徐克斌购买保险,构成违约,徐克斌被保险公司追偿后,有权利向飞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关于徐克斌的挂靠公司,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再审审查认为飞龙公司与徐克斌挂靠的兴盛公司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将徐克斌和被挂靠人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被挂靠公司被追偿后,能否去追偿实际责任人,这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是否可以被追偿无关。


本案法院对保险公司压倒性判决和裁定,定了本案基调。但是作为被保险人或实际承运人,但是作为被保险人或实际承运人,如果本案不在些地区审理,或者更换法官,结局很有可能不一样。


因此,对各方提示以下风险。


风险提示:


1、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 最优的选择是自己购买保险,特别是作为实际承运人,各方追责很大可能追到实际承运人头上就没有了再追偿对象,最终承担责任的一定是实际承运人的保险公司,可想而知实际承运人没有买保险有多可怕——所有责任自己要一力承担,小到几十元大到上百万。


3、对于被挂靠公司而言:挂靠不是随便可以挂靠的,虽然被挂靠公司可以收取相关费用,但是一定要认识到其中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无力承担时候,被挂靠公司也和上文的契约承运人一 样,是被顶在杠头上的。分担风险的可能是购买保险,保费如何分摊是挂靠公司和被挂靠公司的约定,本文不作展开。


4、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的起源就决定了保险分担风险的功能,聚众家财富于一力,助危难者脱于困。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每家保险公司成长为庞然大物,出于对弱势的相对人和社会和谐的考量,裁判结果有可能具有倾向性,这也是一种社会和时代特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