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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成本明细账工资(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


被告女子2012年4月任职于世达发科技公司,2013年4月转入三创公司,均担任人资部管理师,负责结算员工薪资、奖金等;她2013年1月也介绍其男友进入世达发工作,但2个月后离职,两人隔年登记结婚。


该女子任职期间,在薪资明细表上的实领合计、实发金额或应发金额等栏位,填入不实的数字,并登载在请款单上,替自己每月加薪9万至25万元不等,共计286万余元。在女子当时的男友离职后,女子也以同样手法,让男友多领26万薪资和年终奖金。


三创认为被告女子和其男友侵害了公司财产权,把不法所得全部花费殆尽,向法院提告;被告女子刑事部分被依伪造文书、违反商业会计法判刑3年6月定谳,张姓男子判刑8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民事部分,被告女子反驳,当初因为三创公司仍处于草创阶段,尚未建置完善的薪资拨付流程,才会经主管同意,把临时工读生薪资等,先汇入她的帐户,再由她发放现金,且发薪流程经层层把关,她不可能伪造盗领。


被告女子指出,即使法院认定她有伪造薪资明细表、请款单,但她制作的表单经层层审核却无人发现错误而拨款,三创公司也应负疏于监督的过失责任。


张姓男子则抗辩,他离职前经主管同意可以拿到资遣费、保证年终;再者,为协助公司发放临时工读生费用,且女友的薪资帐户不敷使用,才会取得主管同意,将部分款项汇到他的户头,因他当时和被告女子论及婚嫁,对其十分信任,也都把收入、提款卡和信用卡交给被告女子保管。


法院一审判黄姓女子应赔偿三创286万元、张姓男子应赔偿26万余元。台高等法院二审对比黄女应领薪资和帐户实际汇入金额,认定黄女每月超领9万5000余元至25万余元不等不等金额,判黄女应赔偿286万余元,另与张应连带赔偿26万余元。案件上诉,台“最高法院”原审判决没有违误,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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