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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生效后对比(刑法修正案七新旧条文对比)








不论是冰冰案,还是郑爽案。每当大家惊叹于他们偷税漏税的金额,以及动辄上亿的罚款,是不是又有一个疑问,为什么他们没有被判刑?


哈喽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新朋友郭律师。


之所以冰冰们没有被判偷税漏税,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都占了“逃税罪”的一个特殊设定,那就是想要构成逃税罪,必须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才会构成,否则只要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就不会构成犯罪。这种机制在法理上也有一个专属名词,行政处罚前置。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像这样必须行政处罚前置的“免死金牌”,一共有四块,除了逃税罪之外,还有消防责任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四个罪名都是只要执行了行政机关的合法通知,就不会构成犯罪。法律明确规定的哦。


但是,和逃税罪不同的是,后面这三个罪名都是行政机关通知后不执行的话就会构成,只有逃税罪是第一次处罚都不会构成。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一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逃税罪当时还叫“偷税罪”,偷税罪也和他的其他三个兄弟一样,只要税务机关通知后不执行就会构成,但由于偷税罪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导致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可以介入这类案件。税务机关进门还好,公安机关一进门,大家都会以往这家企业要完蛋,结合我国当时特殊的经济情况和发展需求,就把偷税罪加了一个2次以上的设定。


当然,这并不是我国故意给各纳税人的一项福利,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也并不致力于将偷税漏税作为犯罪来进行打击。比如当时的漂亮国,每年因为逃税被罚款的高达2500万件,但实际上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只有1000余人。


不过,这样一来也确实给了很多人可乘之机,郭律师在向很多企业安利税务筹划的时候,很多老板都会反问一句,既然偷税漏税第一次没事,那为什么先挣到口袋里再说?!针对这个问题,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弹幕、评论留下你的观点。


不过,郭律师在这里也还是要强烈建议各位企业家们,千万别把《刑法》当儿戏,也千万要珍惜当下的这些“免死金牌”,珍惜“行政处罚前置”这最后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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