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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没有统一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


——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解读:保持与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相衔接,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税款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结合税务机关推行的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工作,保持与主税同征、同管,便于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对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读:平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相关规定,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明确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省级及以下财政、税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


解读:提出在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过程中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征收机关及时掌握与纳税人所在地相关的行政区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信息,以保障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顺利、平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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