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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向投资者借款(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借款主体吗)

裁判要旨


借款协议约定案涉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借款人借款,其应承担还款责任,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个人独资企业资金周转,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应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


《张明海、王洪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争议焦点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基本法律关系是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向王丽华借款,张明海、王洪德等人提供担保,后因投资人苏振文去世,其权利义务由其配偶徐艳等人承继。从张明海、王洪德及徐艳再审申请的情况看,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徐艳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张明海、王洪德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张明海、王洪德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王丽华曾在保证期间内向张明海、王洪德主张权利,在本案所涉历次诉讼中张明海、王洪德均未就此问题提出抗辩,结合判令其承担保证责任时亦未提起上诉等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张明海、王洪德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亦无不当。此外,张明海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业务凭证”仅为复印件,另案裁定书为再审审查阶段的法律文书,均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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