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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减免(河北省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

河北省人社厅网站近日发布《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842号建议的答复》,针对代表提出的应区别情况免收养老保险滞纳金的建议,河北省人社厅在答复中表示,目前尚无政策依据。



去年的河北省两会上,杨冬梅代表提出了“关于区别对待养老保险欠费补缴滞纳金的建议”,其中提出,应区分情况对一些养老保险的滞纳金免收。


对此,河北省人社厅在答复中表示,按照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河北省已制定《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并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按照方案规定,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同时缴费基数上下线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


降费政策的实施,显著减轻了企业缴费负担,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水平不高,很多低于缴费基数下限。调整缴费基数也减少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负担。



另外,《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对公民也是一项基本权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此,滞纳金政策由国家规定,事权在中央。对于区分情况免收滞纳金问题,目前尚无政策依据,河北省人社厅将在适当机会积极向国家汇报,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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