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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2021第226条(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文|王书博


《新刑诉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新刑诉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相比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删除了一条,后又增加一条,个人认为改动不是很大。


《新刑诉法解释》第227条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


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内容,赋予控辩双方庭前会议的申请权,但是最终法院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


《新刑诉法解释》第228条规定——庭前会议的功能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庭前会议的功能发生了变化:庭前会议不仅可以针对程序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还可以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视情况作出处理,例如,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当然这也体现出法院的裁量权变大,主要想让庭前会议在法院的指引下提高庭审效率。


《新刑诉法解释》第229条规定——庭前会议对庭审的作用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这一条和之前没有变化,也是要提高庭审效率。


《新刑诉法解释》第230条规定——庭前会议的主持和参与主体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这一条是新增加的,之前没有规定,明确庭前会议召开主体、参与主体,在证据方面保障被告人的发言权。


《新刑诉法解释》第231条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注意庭前会议和庭审的区别。前者以不公开为原则,后者以公开为原则。采用视频方式召开是进步,节约司法资源。


《新刑诉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庭前会议事项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新刑诉法解释》第233条规定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这一条也是为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总之,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庭前会议这部分的修改就是让庭前会议起到实质性作用。不管是程序性问题,还是证据材料问题,最终目的都是提高庭审效率,防止审理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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