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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方法中结合资产与股权(下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适用于有形资产)

树人律师《民法典视角下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中提炼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股权转让纠纷的几种常见争议焦点,其中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成为占比较多的纠纷类型之一,特别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先签合同后履行程序引发的转让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争议?下面树人律师将通过解读典型案例的方式来为大家详解阐述。




【裁判要旨】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先签合同后履行程序,实际上是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侵害了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买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案号】




一审:(2019)桂02民初268号


二审:(2020)桂民终147号


再审:(2021)最高法民申89号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




防港集团持有防城港晶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港晶源)75.273%的股权。




2018年6月28日,防港集团与秉泰公司签订《防港晶源重组专项会议备忘录》,约定如下:备忘录签订当日,秉泰公司向防港集团支付1000万元,作为本次股权收购的定金;2018年7月13日前支付4000万元,作为本次股权收购履约保证金;防港集团足额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共同在广西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遴选审计、评估机构,对防港晶源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审计、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同意后,防港集团按程序、按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定价原则,公开挂牌转让防港晶源75.27%股权,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应按要求报名并参与竞拍;如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未报名或参与竞拍,所交纳的1000万元定金及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备忘录》中还对竞拍成功和竞拍不成功作了相应约定。




2018年8月15日,防港集团委托的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防港集团拟转让防港晶源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018年8月28日,防港集团与秉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就秉泰公司拟收购防港集团所持防港晶源75.273%股权,约定挂牌起拍价格和最终交易价格均不低于44595.3857万元;并约定防港集团按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定价原则,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获批准后在30日内公开挂牌转让目标股权;并再次约定:如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未报名或参与竞拍,已交纳的1000万元定金及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018年11月7日,防港集团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防港晶源75.273%股权。至同年12月4日,该转让项目公告期满,秉泰公司未报名参与竞拍。同年12月5日,防港集团作出《关于执行〈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函》,函告秉泰公司构成违约,拟罚没该公司缴纳的1000万元定金和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后因秉泰公司被强制执行,上述定金及保证金5000万元被查封冻结,防港集团以《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有效,5000万元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防港集团所持有的防港晶源75.273%股权为国有资产,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该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和方式。本案中,防港集团没有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先行向秉泰公司披露案涉股权转让信息、与秉泰公司就案涉股权转让签订《备忘录》和《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不符合国有资产转让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买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订的《备忘录》《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原告防港集团主张《备忘录》及《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合法有效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的信息预披露及征集受让方,也应当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防港集团以《备忘录》及《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是意向协议,不是正式转让协议为由,主张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理由不成立。其次,本案《备忘录》及《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并不是经公开挂牌交易达成。防港集团公开挂牌出让案涉股权,与其私下向秉泰公司意向出让案涉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防港集团在与秉泰公司签订协议后,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启动评估、审批、进场挂牌公开交易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实际上存在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故,防港集团以其公开挂牌出让案涉股权的程序合法为由,主张其自行向秉泰公司意向转让案涉股权的程序合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防港集团实际上是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侵害了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买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防港集团与秉泰公司签订的《备忘录》《意向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备忘录》和《意向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防港集团始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程序正当合法,并向法院提交了《防港集团拟转防城港晶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防港集团拟转让防城港晶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说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防城港晶源矿业股权交易公告》,拟证明其已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了评估、审批、备案、公告、进场交易等全部交易流程。乍一看这些证据,确实完美无缺,能够充分证明防港集团的主张。




但是,防港集团履行这些程序的同时,又同秉泰公司进行了如下“暗箱操作”,一是,双方共同遴选审计、评估机构,对防港晶源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二是,审计、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同意后,防港集团按程序、按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定价进场;三是,《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中双方约定挂牌起拍价格和最终交易价格均不低于44595.3857万元;四是,向秉泰公司收取1000万元定金及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防秉泰公司反悔。上述这一通操作,可以说给双方私下交易结结实实地上了好几道“安全锁”,应该是万无一失了。




但是,他们忘记了国有企业头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防港集团实际上是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防港集团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备忘录》及《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无效,还要返还5000万元定金及保证金。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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