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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论文)

实际工作中会有很多不开票收入的情况,我们财务人员要非常警惕,不开票并不代表我们不用缴纳增值税,不用申报,我们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去缴纳增值税,否则会予以罚款。


一、我们的不开票收入都有哪些呢?


1、视同销售的行为会造成不开票收入。


2、三代手续费的退还会造成不开票收入。


3、对方长期没有要发票导致的不开票收入。


二、第1种不开票收入的情况,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处理差异:


第4条、第5条,第7条、第8条视同销售的行为,只是税法上要缴纳增值税,因为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但是,我们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并不作销售处理,而只是按成本结转,因为,本身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所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第1条、第2条,第3条、第6条视同销售的行为,会计上要作销售处理,确认并计算销售收入,而且税法上也要按规定申报交纳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比如:某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100万元,销售价为150万元,用于对外捐赠,属于第8种情况,属于应税销售类业务,税法上要缴纳增值税,但会计处理上却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1195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000(1500000×13%)
如果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第8种情况会计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上确认收入: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19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000(1500000×13%)
从以上可以看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在计算增值税时的税基是一样的,都按销售收入计税,但应税销售类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而会计销售类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五、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会计利润中应加入15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销售业务处理中,由于会计利润已包括15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总而言之,不管是应税销售还是会计销售,最终视同销售的不开票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最终数额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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