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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城市建设配套费(城乡居民基本殡葬费用政府补助资金给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分析,一方面,消费者在亲人去世时承受着巨大的悲痛,对不合理收费缺乏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由于丧葬行业的特殊性,对外往往较为封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出于忌讳等诸多原因对殡葬事宜知之甚少,在办丧事时往往并不清楚丧葬费用的合理价格区间。还有很多人抱有“丧事不问价”“花钱买安慰”“花钱越多越孝顺”的心理。这些原因均对“天价殡葬费”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并滋生出了一系列行业乱象。


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签订殡葬服务协议后,双方即产生了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有要求殡葬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如遗体的收殓、清洗、消毒、更衣、接运、保存、整容、整形、塑型、防腐、告别、火化或土葬等服务的权利,并承担及时足额付清款项的义务。殡葬公司则承担着妥善保管、按约服务的义务,并有按双方订立服务合同请求消费者给付相应价款的权利。


据媒体报道,令消费者不满的天价殡葬费多产生于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消费”,等到办完丧事结账时才被告知相关服务内容;二是消费者被告知殡葬服务种类但未被告知价格,对殡葬服务价格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欺诈消费;三是消费者被强制推销“一条龙服务”导致捆绑消费;四是殡葬服务从业者联合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实施价格垄断,消费者丧失议价选择能力,不得不支付远高于指导价格的价款。


“如果消费者在接受殡葬服务过程中,因‘被消费’‘欺诈消费’‘捆绑消费’‘垄断消费’等导致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合理维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


首先,针对“被消费”情况来说,消费者并没有具体选择服务,等全部流程走完后,被告知接受了某一项殡葬服务或殡葬公司只收费不服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消费者由于并没有选择购买服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合同自始不成立,消费者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其次,针对“欺诈消费”情况来说,个别殡葬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只出示服务项目不出示价格,恶意模糊描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待全部仪式完成后视家属身份坐地起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部分商家事先不告知相关服务和标准,造成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殡葬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这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消费行为予以撤销。


再次,针对消费者被“捆绑消费”情况来说,部分商家在必要的停尸、清洗、搬运等服务中捆绑销售高价鲜花、寿衣、挽联等,否则不予提供服务;或强迫消费者购买“一条龙服务”,否则在各个环节予以阻挠,并以各种不吉利的说辞让消费者难堪,而不得不购买额外的殡葬用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殡葬商家以必要的服务为胁迫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消费合同,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这样的合同予以撤销。


最后,殡葬公司实行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以政府定价出售殡葬产品或服务,由于政府定价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消费合同本身并非无效。但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消费者发现殡葬商家存在垄断定价的行为,使自己多付价款的,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介入监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价格垄断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法定职责。


3、“以商养黑”的行业垄断涉嫌刑事犯罪


由于殡葬行业对外相对封闭,行业利益巨大。还有少数违法商户形成组织严密的黑团伙,“以商养黑”,抢尸揽活,挟尸要价,强迫交易,攫取暴利,通过多种手段垄断当地殡葬业务。如部分地区的殡葬服务机构垄断了遗体接运、遗体整容、高价骨灰盒、吊唁设备租用等选择性服务,捆绑销售高价“一条龙”的殡葬服务,通过垄断肆意提高销售价格。有些医院将太平间承包给殡仪公司管理,个别公司为抢占业务,干扰、破坏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也使本就陷入悲痛的家庭受到二次心理创伤。


“以商养黑”的殡葬服务商家通过行业垄断,达到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将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较为典型的是2018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方大胜涉黑案。2012年至2017年,方大胜以其注册成立的殡葬服务公司为依托,为达到称霸一方、垄断当地殡葬行业、攫取高额利润的非法目的,组织多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报复他人、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方大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滋扰、纠缠、殴打等犯罪活动打压竞争对手,多次组织策划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大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对方大胜适用禁业限制条款,禁止其从事殡葬行业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的判决起到了个案震慑、以儆效尤的教育警示作用。


4、规范行业应多管齐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鉴于殡葬行业兼具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的复合特征,行业自律机制和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存在权能交叉,规范该行业的经营行为和定价标准划定等需要多方共同协作,共同推进多元治理。


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职,严格市场主体管理。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应明确收费有关政策,强化收费行为的监管,加大政策宣传和违法处罚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对殡葬行业乱收费、收费高问题进行引导。对基本殡葬服务,如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领域强化其公益的属性,加大政府投入,降低各项收费。医院等委托主体也应加强对太平间承包单位的监管约束,扩大其外包提供各种殡葬服务接受监督的范围,通过常态化监督检查,签订责任书,对违约机构及时解约等方式承担起相应责任。


供图: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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