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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案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情形)






迁安市为较具实力的县市之一,先后被批准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级文明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绿化模范县(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与“国家园林城市”。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起发生在迁安市的税案。




2018年5月,A公司与B物资经销处签了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A公司从B物资经销处购入19452吨煤炭,金额共计10188129.5元,税额合计为1630100.5元,以散运、汽运等方式将这批煤炭直接送往C公司指定的料场,至此煤炭已全部完成交货,货款也已全部结清。




随后A公司取得了102份进项发票,价税合计11818230元。




但这些发票在2018年8月底,被赞皇县税务局定义为失控发票,并将此移交给杨店子税务分局。




而后税务工作人员就此向A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A公司在期限内到杨店子税务分局履行申报纳税义务。不久后,A公司就将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转出1630100.5元。




随后,杨店子税务分局向上级机关发送了核查函件,但上级机关在核查后回复称,该公司涉嫌虚假抵扣,目前已走逃,其取得大量失控发票拒不处理。




次年6月,A公司向迁安市税务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核查并准予其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




办案人员经核实:A公司无法向税局提供购买货物的运输仓储相关证明,且由于上游公司已失联以及上游税务机关无法提供上游公司的运输仓储证据,因此无法确定货物流与增值票具有一致性。




而原告A公司所提出的核查申请,被告杨店子税局已在19年7月核查并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因无法确定货物流与其他三流的一致性,因此上述发票无法解除异常,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杨店子税务分局按照相关法规对上述发票核查后,认定资金流与发票流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两者具有一致性,于是作出暂不允许进项抵扣的据欸的决定,法院认为该税务事项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异常发票的定义吧




发票上的销售方、购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不一致的,都属于虚开发票,会被判定为异常发票。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大欧想说法律法规面前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明,所以请务必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对于此案你有什么看法呢?一起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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