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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处理(存货盘亏报经批准前,需要将盘亏存货的销项税额转出)

No.1




参考账务处理






(一)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二)批准处理后:


借:管理费用(收发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三)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做进项税转出。


No.2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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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需要进项税转出的情况:


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 收发计量差错。


(二)应该进项税转出的情况:


1.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No.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四)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五)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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