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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2021年以来实施情况)


3月31日,为拓宽上市公司多元退出渠道,进一步规范破产重整等事项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指引》总共包括8章54条,重点规范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等相关方的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事项,保障破产事项秩序,实现制度效果。具体规范方面,重点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确保破产事项全流程透明,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和市场各方及时获取信息;明确权益调整和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有关要求,为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提供便利,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挥中介机构作用,要求财务顾问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对相关定价、除权、有关会议程序等发表意见,提高合规性和透明度;另外,也对内幕交易防范、停复牌管理、破产事项的实施等提出了要求。


在《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指引》第二章停复牌和内幕交易防控中,明确上市公司实施预重整、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分阶段披露破产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沪市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同步调整。


近年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事项增多,部分案例受到市场广泛关注。上交所表示,《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指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立足于规范破产重整等事项信息披露,完善上市公司风险化解和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构建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涉及破产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上交所将严格执行《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指引》有关要求,切实规范破产重整等事项,进一步拓宽多元退出渠道,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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