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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关税缴款书)

逃税罪辩护——未补缴使用假发票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款被认定为逃税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新2901刑初128号


一、基本案情


阿克苏A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于2011年8月22日和9月21日分别取得两份海关进口增值专用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并将以上4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交给财务公司进行入账申报进项税抵扣,抵扣税款509527.78元,阿克苏市国税局于2013年3月告知其以上4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系假票,需要对其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09527.78元进行补缴。蔡某采取躲避藏匿的方式逃避缴纳的税款。


案发后其家人于2018年11月30日已将其逃税数额509527.78元、滞纳金507489.67元及罚款3000元缴纳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于2018年12月1日到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金井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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