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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收入确认时点(电梯的销售和安装需要分别确认收入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第九条规定: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专业用语。


1、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3、为履行合同而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可以看到,有两个核心步骤对于收入确认至关重要:


1、判断是单项履约义务,还是多项履约义务?


2、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结合案例,我们用通俗的语言来试着分析一下。


步骤一、单项履约义务、多项履约义务,怎么区分?


案例1、甲公司负责销售电梯及后续安装服务,合同约定,客户在电梯运达且客户签收之日,获得电梯的控制权。


【分析】这里的销售和安装明显是两项履约义务。


第一项履约业务——电梯销售,在运达和客户签收的时点就实现了。后期可以选择甲公司安装,也可以选择其他安装公司。甲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是第二项履约业务,不影响电梯销售收入确认,安装服务要按照进度确认收入和开票。


案例2、甲公司负责销售定制电梯及后续安装服务,合同约定,客户在定制电梯的专业化安装完成的时点,获取电梯的控制权并支付合同款项。


【分析】这里的销售电梯及安装作为一项履约业务。


因为安装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并且安装涉及一些专有的技术,只有安装完成后,购买方才能拥有电梯的控制权。


对于未完成安装的电梯,因其属于给客户定制的等原因,客户很难直接找其他安装公司完成安装或者处置给第三方。所以,将这里的销售电梯及安装,作为一项履约业务来处理。


我们再来看一个运输服务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仓库,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合同总价为100万,不考虑税费影响及其他因素。


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甲公司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发生的运输服务,属于提供了单独的一项运输服务,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如果将案例中的条件改为“产品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仓库时转移给乙公司”,由于运输活动是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只能作为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步骤二、一段时间履行义务,还是某一时点?


我们接上面的例子,电梯安装,是否属于一段时间内的履约义务呢?如何去判断呢?


收入准则规定,如果说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消耗了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怎么理解呢?


A公司负责安装一台A公司已销售给客户的标准化电梯。电梯安装需要1个月,15天的时候,安装进度为50%。


对于已履行50%进度的安装,客户拥有控制权。也就是说,就算剩余的50%进度,A公司违约不再安装,客户也可以从市场上找另外一家安装公司B公司, B安装公司可以在原有的进度上接着安装,无需从头开始。所以,我们认为,电梯安装属于一段时间履行的义务,A应当对50%已完成的进度确认收入。


保洁服务和电梯安装很类似。


比如:为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假设彻底保洁需要3天,第1天完成了行政办公区域的保洁,其余区域还没开始。那么已完成部分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相当于已经拥有了,可以确认收入了,对于还未开始保洁的区域,暂时不确认收入。


再比如,运输服务。


货物需要从A地-B地-C地,A-B由甲公司完成,那么达到B地后,因为意外事故,换另外一家运输公司乙公司完成,乙公司直接从B地运到C地即可,无需从头执行运输任务。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消耗了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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