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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劳务合同(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鼓励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4月至7月,下同),贫困劳动力将通过劳务经纪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劳务输出至各类企业(包括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对于参加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的将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各类企业(包括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开展职业中介服务


围绕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免费推荐贫困劳动力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5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发放返岗务工交通补贴


在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劳务经纪人等有组织的返岗复工,跨区域转移就业的,按照实际交通费用由县级政府给予补贴。


设置村级临时公益性岗位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在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在全省4146个行政村中每村增设4个防疫消毒、巡查值守、宣传疏导等临时性公益岗位,重点安排贫困户和低收入户中的弱劳动力,并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岗位工资。


对2020年1月1日后贷款到期(含续贷、展期)的,可适当延长到期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展生产有新的贷款需求,必须做到应贷尽贷,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对贫困户发展生产需借用互助资金的,在2020年内可将借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借款占用费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下降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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