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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关于吉林市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若干规定》(吉市残联发[2015]4号)和《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奖励的办法》(吉市残字[2017]7号),现对超比例安排残疾就业的单位申报一次性奖励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如下:


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不含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义务,经市残疾人服务中心认定超过规定比例(1.6%)并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的单位;


对应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积极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的小型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的,经市残疾人服务中心认定的单位。


二、申请补贴奖励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文件、申报材料及表格在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下载。网址:www.jlscl.org.cn


三、补贴奖励的申报时间


申报奖励的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至9月15日内,到吉林市残疾人服务中心申请本单位(以市残疾人服务中心认定的2018年度的情况为准)申报。逾期不报的,可在下年度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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