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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专票抵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专票可以抵扣吗)

营改增后,许多由营业税改成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比如房地产公司出租房产收取的物业费,是否可以抵扣,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的情况收到的进项发票该如何处理?


一、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有进项税票,全部进行抵扣


这种方法是十分危险的,主要在于老板、会计人员水平的不高,责任意识不强,而又不愿意学习财务知识;另一方面主要是企业中老板为了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二、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只有单一的项目。一般情况下,除税法规定的不能抵扣外,均可以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税法规定,领用自产的产品,这部分产品是已经是不含税的,不能再计算一次进项税,况且也不能开具增值税票,不过领用自家产品一般应视同收入处理;二是用于投资、分配和赠予以及非正常损失,个人和集体福利的支出,具体为: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公司既有一般纳税人项目,也有简易计税的项目,这种情况正常需要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分类,简易计税所对应的成本应全额将进项税额转出,只有一般纳税项目所对应的成本才可以抵扣


那么针对既服务于一般计税项目,又服务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票是否抵扣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综上,企业在选择按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时其他就已确认该怎么纳税的问题,房地产公司如果将卖房子和投资性房地产分别核算,出租房产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出租房产收取的物业费是否可以抵扣的,原因在于出租所对应的是租金收入和物业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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