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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企业法人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公司法》第20条规承担定,公司股东应当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风险利益的,应当对公与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其中就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场所混同。


现在很多老板设立公司后会不可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法人取业务款,并且后期也未能在转到公司账户责任又对外业务支出,那就不可避免在将来面对公司债权人产生连带偿还的风险,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那么下面什么笔者给出几点建议:


一、尽量避需要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这里说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人股东有限公司,针对公司性质的不企业同什么,分为一人有限公司,多人有法人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63条企业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企业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表明在发生纠纷时债权人如果把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股东个人要举证证明自己的私风险有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无疑加重了股东的举证责任,不利于股东个人债与务与公司债务的分离;而多人有的限公司则对于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需要由债权人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而在实践中需要证明三点才能达到认定法人人责任格否认的要求,一、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二、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承担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三、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尽量使用一张独立的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业务款


在多人有限公司的模式下,不少股东也不可避免会使用个人银行卡代为收取公司业务款,但切记一定要单独开户一张需要专门用于收取公司业务款的银行卡,而不能与个人日常生企业法活消费开支或者其他业务开支混同使用一张银行,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可方便审计账目。


三、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不能与设立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大部分交叉、


上述几点是对于避免在诉讼中被法院否认法人人格的简单概括,书不尽言,法律无小事,凡事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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