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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包方给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建筑总包方给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

鉴于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为通过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2019年,我们国家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模式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核心要义即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从而实现将农民工工资从资金链条最末端提到前端,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防止层层截留、克扣。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防止出现农民工身份、工资核算的争议,实现将工资切切实实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里目的,切实保护农民工弱势主体。

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公司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个月项目部代发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年07月05日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6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因此,个税应由分包单位代扣代缴并做纳税申报,建筑总包方只是依法代发工资不需要扣缴并申报代发农民工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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