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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由条例升法,新增的第三条意味着什么?

一、条例升法,税收法定更进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条是“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新增的这一条意味着什么?

(一)“条例时代”税务机关要求的境内单位和个人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必须同时征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

(二)这种情况原来也没有说不征(代扣代缴)啊!……

多数人都相信:没说不征,就是征……why?

这种论调竟畅行多年,小刀也只能“呵呵”了……

小刀也曾多次质疑过,但人微言轻,只落个蚍蜉撼“树”,螳臂挡“车”而已……没有多少人愿意较真,从而大家都稀里糊涂这么多年……

(三)被征收的此项税款基本成为了境内企业的一项额外支出,但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及中介机构在提供咨询服务时还都不允许(认可)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其实也是错误的!但又见过几人愿意叫板?大多就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的默默承受了!

(五)税收法定不是等来的……一方面要正面遵从,另一方面要从反面(质疑)促进!双管齐下,方得法定……

口头上税收法定喊的山响,有什么用?

**的劣根性……谁都怕麻烦,谁都不想出头……

错误不被纠正,就有可能被一直认为是正确无比的……

【类似的教育费附加还在征(代扣代缴)否?是不是也没说不征啊!……呵呵!】

来源:无极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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