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女士的店招牌
梅女士收到的传票(受访者供图)
梅女士收到的起诉书(受访者供图)
相同案件判决书截图
2020年12月,同侵权类案件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内容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为被告应停止侵犯原告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怎么为,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侵权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被告因其侵权行为需要给原告赔偿25000元。而另一份同类案件的判决书显示,被告则需赔查偿10万元。
相同案件判决书截图
被告可举证商标使用在先
钟兰安还称,被告举证时应出示当年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有没有材料,或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查材料证明被告在2012年之前都已经有此招牌,曾经的影像材料或当时发布的广告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被告仅仅只有邻商标居的证明,怎么这属于证人证言,效力可能会打折扣,有没有法院采信起来可能会有些困难。如果被告没有证据,即使现在拆下招牌,仍需承担9年间商标使用该招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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