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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企业名称核查(工商注册企业名称注意事项)


该类诉讼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看出这十年间,我国企业对自身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这是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


始创于1892年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1989年,注册了“张裕”文字商标。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且其在世界葡萄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由此认定“张裕”为驰名商标。


2001年,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卡斯特集团合资设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在产品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企业字号。


2000年,温州核查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注册了“卡斯特”文字商标。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卡斯特”文字商标转让给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卡斯特”商标。2005年,李道之委托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给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律师函称,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决定此案件走向的有三个因素。


1.“卡斯特”是否具有知名度


“张裕卡斯特酒庄”是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客观上无法做到核查是否存在商标“卡斯特”,故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没有避开注意事项商标“卡斯特”的义务,除非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晓。而李道之未能证明,在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成立前,商标“卡斯特”


已经被广泛使用宣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因此,认定商标“卡斯特”不具有知名度。


2. 是否恶意攀附权利人商誉


张裕股份公司因与法国卡斯特集团VASF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所以选取后者的


字号合并形成“张裕卡斯特酒庄”,体现公司的来源和其中外合资的性质。因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张裕卡斯特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没有恶意攀附“卡斯特”的商誉。


3. 是否突出使用“卡斯特”使消费者混淆


张裕卡斯特将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标注在其产品正面标签上,在其产品背面标签上较明显位置标注了“注意事项张裕卡斯特酒庄”字号,且所有字体大小一致,未单独将“卡斯特”一词突出使用。而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了英文“MERLOT”,并未标注其企业“卡斯特”商标,且仅在正面标签的右上角加贴了一个小标签印有“卡斯特”商标。两者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上海卡斯特被授名称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李道之及企业名上海卡斯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名称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原则。如何对混企业淆效果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比较头疼的问题,是否企业名产生混淆效果工商注册,需结合以下四个关键要素判断:


1.企业名称与商标知名程度的高低


2.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近似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企工商注册业名称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程度的高低是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外在原因。近似,指的是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文字排列顺序等方核查面相同或相近,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差别或差别不明显,故造成公众无法区分彼此的效果,就构成了相同或近似。


3.影响公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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